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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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05:1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4〕18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单位)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处〔2024〕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

《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处〔20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一处〔2024〕8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230103MA19BKGY1N)

我局(所)于2023年11月21日至2024年1月23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F1-J35)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根据南岗区纪检委转来的移送函(哈南纪函[2023]41号)和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海通会司鉴字[2023]171号),丁明理通过张洪梅、赵海明、陈长征等人以支付5%-6%税点为条件购买增值税发票。2017年5月,丁明理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购买了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300164320,发票号码:20185011,价税金额为9,68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南岗区纪检委转来的移送函,证明丁明理通过张洪梅、陈长征等人以支付5%-6%税点为条件购买增值税发票。

证据2: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海通会司鉴字[2023]171号),证明丁明理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购买了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300164320,发票号码:20185011,价税金额为9,680.00元)。

(二)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1、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询检查年度金三系统,你企业2017年开具发票170份合计金额9,058,926.49元,税额271,712.30元,价税合计9,330,638.79元(其中包含作废发票3份:合计金额190,825.24元,税额5,724.76元,价税合计196,550.00元)。

证据3:增值税发票数据查询表及明细,内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开具发票170份,用于证明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开具发票170份。

证据4: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2017年领购发票170份,开具170份。

2.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因你单位走逃失联,物流单据等资料暂无法取得,因此暂无法核实相关业务货物流。

证据5:非正常户查询,内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非正常认定情况,用于证明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走逃。

证据6:电话记录,内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联系电话情况,用于证明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走逃失联。

3.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查询你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621700*******491611)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123913****960382),经查询没有相关资金往来。

证据7:银行查询资料,内容为你企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621700******491611)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123913****960382)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没有资金往来情况。

4.申报情况

2017年至2018属期增值税已缴税款为零。

证据8:增值税申报明细查询,内容为你企业2017年至2018年属期增值税申报数据情况,用于证明2017年开具发票后没如实申报税款。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F1-J35进行实地核实,经实际走访核查,注册地址并没有找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相关标识,也没有找到相关工作人员。

证据9:实地核查相片,内容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F1-J35实地核实,用于证明经实际走访核查,注册地址并没有找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万新科技经销部相关标识,也没有找到相关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你单位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金额9,058,926.49元,税额271,712.30元,价税合计9,330,638.79元(其中包含作废发票3份:合计金额190,825.24元,税额5,724.76元,价税合计196,5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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