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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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03 13:38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4月1日,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协议控制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开展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等值8亿美元(含本数),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基本情况

  (一) 交易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协议控制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下同)存在境外销售,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等。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控制外汇风险,公司计划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

  (二) 主要涉及币种及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美元及欧元等主要结算货币。

  (三) 业务期间、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远期结售汇开展外币金额不得超过等值8亿美元(含本数),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每笔业务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期间及额度范围内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二、 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是围绕公司实际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的,以具体经营、投资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是出于公司稳健经营的需求。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计划所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公司通过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一定程度上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投资业务需求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收益,平衡公司外币资产与负债。

  三、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可以部分抵消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 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可能偏离实际收付汇时的汇率,将可能造成公司汇兑损失。

  2、 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款项发生逾期,相关款项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3、 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四、 风险控制措施

  1、 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掌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努力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加大跟踪催收应收款项力度,尽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 在签订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3、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境外收入,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境外收入预测量。

  4、 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五、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允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以正常经营为基础,目的是为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控制外汇风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审议该事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外币金额不超过等值8亿美元(含本数)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文件

  (一) 九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0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份分配比例:每10份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8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存托凭证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存托凭证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份现金分红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 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97,994,833.29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存托凭证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存托凭证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存托凭证总数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存托凭证份数为基数,向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每10份派发现金红利2.835元(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存托凭证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2024年4月1日,公司存托凭证总数为714,871,031份,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409,705份存托凭证后的705,461,326份存托凭证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亿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在2023年度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5,911,945份存托凭证,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897,938.06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

  综上,2023年度现金分红总额为399,897,938.06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6.87%。

  2、 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份现金分红比例。如后续存托凭证总数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红利金额占公司2023年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独立董事同意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三、 相关风险提示

  (一)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28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协议控制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下同)。

  ● 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80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本次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79,146.02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需求,结合公司2024年度发展计划,预计为子公司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80亿元。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由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在上述预计的2024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可在授权期限内针对所属全部子公司(含现有、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分别在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内调剂使用。上述担保的授权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 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2024年度拟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协议控制的境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主要被担保人情况如下:

  1、 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金:15,477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09-24

  经营范围:光电一体化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租赁,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器人、儿童玩具的组装、销售、维修、租赁,模型设计,电子产品制造、销售、维修、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Ninerobot Limited持股67.7%,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2.3%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53,054.06万元,净资产99,172.96万元,营业收入239,992.65万元,净利润15,061.85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纳恩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纳恩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港城街99号深国际前海颐都大厦塔楼1101、1102及3栋公馆201、301、401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04-15

  经营范围:光电一体化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计算机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的设计、销售、租赁;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器人、儿童玩具的销售、租赁、模型设计;电子产品销售、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限分支机构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的制造、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器人、儿童玩具的组装、维修;电子产品制造、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

  主要股东: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6,844.89万元,净资产8,727.03万元,营业收入146,137.37万元,净利润2,079.89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纳恩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名称:纳恩博(深圳)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港城街99号深国际前海颐都大厦1、2、3栋公馆3栋公馆101

  法定代表人:赵欣

  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9-09-23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电动平衡车、滑板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机器人、儿童玩具、电子产品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池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40,387.07万元,净资产1,223.76万元,营业收入85,843.11万元,净利润733.78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 纳恩博(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纳恩博(珠海)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21栋409室-01

  法定代表人:凡孝金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3-7-2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池零配件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6,477.65万元,净资产220.20万元,营业收入12,849.13万元,净利润-779.80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5、 Ninerobot Limited(中文名称: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

  名称:Ninerobot Limited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SUITE 603 6/F LAWS COMMERCIAL PLAZA 788 CHEUNG SHA WAN ROAD KL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

  注册资金:10,000港元

  成立日期:2014-12-2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智能硬件材料、产品的跨境销售

  主要股东:Ninebot Limited九号有限公司持股100%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09,748.72万元,净资产28,748.2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312.1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 九号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九号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兴奔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珍源

  注册资金:5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09-2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电池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车制造;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玩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网络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持股63.64%;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36.36%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356,653.10万元,净资产67,245.01万元,营业收入457,228.42万元,净利润9,957.89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过往协议仍在有效期的除外),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同时由相关方签署担保合同等各项法律文件。

  四、 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稳健发展,并结合目前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预计,满足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续经营的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 专项意见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下属企业担保、下属企业为公司担保以及下属企业之间互相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该议案涉及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尤其是中小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二)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相关业务板块日常经营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本次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79,146.02万元,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7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51.1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2

  九号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8号)批复,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70,409,170份,发行价格18.94元/份CDR,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3,549,679.8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0,855,997.22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存托凭证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0)第00587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进展如下:

  单位:元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九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6)。

  三、 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一) 募投项目延期的概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二)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的办公场所购置、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项目涉及的研发及测试场所建设尚未完成,导致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签署等环节受到制约,较原计划有所滞后。公司综合考虑资金使用情况、实际建设进度等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2025年12月。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系在此前已延期基础上再次延期,上述调整后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司在综合考虑现时各项因素基础上所作出的估计,公司将继续做好募投项目的建设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募投项目尽早实现投资效益。

  四、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过程的内外部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出具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 上网公告附件

  (一) 九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九号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6

  九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号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10月向存托机构发行7,040,917股A类普通股,并由存托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股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及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合计70,409,170份,本次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94元/份,合计人民币1,333,549,679.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92,693,682.58元后,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向投资者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0,855,997.22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0月23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0)第00587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1,336,290.50元,其中2023年1-12月使用人民币16,511,009.86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人民币131,679,198.85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九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及执行情况

  2020年10月23日,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出资设立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审议并批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公司之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九号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子公司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九号科技有限公司、赛格威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已随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履行完毕并相应终止。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拟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专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145,729,649.04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理财产品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扣除已置换的项目金额和发行费用后余额为人民币131,679,198.85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发行费用中的人民币14,050,450.19元尚未从募集资金账户转出,故列示扣除已置换后余额。

  注2:于2023年6月29日,九号(海南)控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账号为898902021310888)的募集资金均已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并已完成注销手续。上述专户注销后,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21,336,290.50元。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811,214,017.68元,以及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9,348,450.19元。上述投入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由其出具《关于九号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0)第E00419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40,855,997.22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含本数)的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银行、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不超过上述额度及投资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员行使该项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未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协定存款、智能通知存款。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3年,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用于“智能电动车辆项目”及“年产8万台非公路休闲车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完毕。为方便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管理,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为利息收入)人民币1,352,606.66元全部转入公司一般存款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等相关程序,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年度报告以及本报告中披露相关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 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九号有限公司2023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意见:我们认为,九号公司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九号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附件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1:该项目与公司所有经营活动相关,无法单独核算其实现的效益。

  注2: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指标系投资项目所在产品线营业收入。

  注3: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综合考虑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基于审慎性原则,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智能配送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5年12月。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9

  九号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预留授予日:2024年4月1日

  ●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预留授予数量:授予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按照1股/10份存托凭证的比例进行转换),占目前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71,487.1031万份的0.06%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应的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确定2024年4月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元/份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按照1股/10份存托凭证的比例进行转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4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2、 2024年2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独立董事林菁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征集投票权。

  3、 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2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9)。

  4、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九号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存托凭证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2)。

  5、 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2024年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4月1日,授予价格16元/份,并同意向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

  (四) 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预留授予日:2024年4月1日。

  2、 预留授予数量:授予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按照1股/10份存托凭证的比例进行转换),占目前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71,487.1031万份的0.06%。

  3、 预留授予人数:6人。

  4、 预留授予价格:16元/份。

  5、 证券来源:公司向存托人发行公司A类普通股,再由存托人向激励对象定向签发公司存托凭证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存托凭证。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或归属安排

  (1)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预留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2)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同样不得归属。

  7、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存托凭证均未超过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存托凭证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存托凭证总份数的20%;

  2、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剩余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 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4月1日,以16元/份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

  三、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 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二叉树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4月1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3.936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39.3620万份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 标的股价31.05元/份(预留授予日收盘价为2024年4月1日收盘价31.05元/份);

  (2) 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44.16%、46.18%、48.47%、49.24%(采用选取公司与6家可比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的年化波动率的中位值);

  (4) 无风险利率:1.90%、2.03%、2.11%、2.20%(分别采用国债1年期、2年期、3年期和4年期到期收益率)。

  (二) 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组织绩效、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因红筹企业未设置监事会导致的程序差异外,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预留授予日的确定及预留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 上网公告附件

  (一) 九号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 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4年4月授予日);

  (四)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应存托凭证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5

  九号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 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 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 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李瑶,2009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李瑶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瑶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份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林,201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高林201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高林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一份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雷江,2003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雷江199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雷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多份境内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 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审计本期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50万元,其中包含年报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的审计费用,公司将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

  二、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就本次续聘事项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2023年度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进行了评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审阅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继续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程序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法》规定的从业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其能够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开展审计工作,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履行审计职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 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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