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签订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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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2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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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194

■成武法院:机构签订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

原告徐某某系被告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高效记忆学习班成员,其爷爷以原告徐某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教育培训合同,并支付了教育培训费。因受政策及自身经济情况,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故停课,不再开展线上、线下教育培训,致使原告徐某某仅学习5节相应培训课程。经审理查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电脑图文设计;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等。经营范围不包含教育培训项目。后原告徐某某诉至成武法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其已经交纳的全部培训费。

本案徐某某经其爷爷代为签字、交费并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形成服务合同,约定履约内容,该代理行为有效,徐某某系合同的相对方。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超出其经营范围经营,但从双方合同履行过程来看,其提供高效记忆术方法课,收取费用是经营性的商业行为,而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范围。故徐某某与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有效。

成武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总课时、培训费及已完成的课时,判决被告山东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徐某某剩余未学习的课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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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法院:为了1万元的跨市执行行动

4月2日,博山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青州市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执行法官郭顺利的悉心调解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现场达成和解协议。

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类保险采取强制扣划后,仍有1万元欠款无法执行到位,该案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多方打听,终于获知被执行人在青州从事个体经营餐饮的信息,并将其具体住址告知执行法官。执行干警凌晨集合,六点多便赶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经调查发现,该经营场所收款账户均关联在被执行人子女名下,而其子女均不在青州工作生活,存在规避执行的明显故意,符合司法拘留条件,并涉嫌拒执犯罪。在执行法官郭顺利释法后,被执行人现场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承诺两个月内一次性还款。

调解结束后,刘某某说:“真没想到,法院都扣划过我的保险了,就为了这剩下的1万块钱,你们竟然会大老远的跑到这里来执行我。”这番话,反映了大部分被执行人存在的一种侥幸心理。执行法官在此郑重提醒,被执行人只有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才能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感受到执行工作的善意。若被执行人存有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无论在天南地北,执行干警均会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并追究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案件终本不是终点,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司法之力在齐鲁大地上书写“绿色答卷”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自2022年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山东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以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体制机制优势和环资审判职能作用,以环境公益诉讼为着力点,妥善审理了涉及水、大气污染防治,耕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123起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日照中院:五莲县法院:“法庭+行业”联动联调 圆满化解涉石材纠纷

2023年3月,河南某建筑公司与五莲某石材企业签订《石材供应合同》,约定由石材企业为建筑公司提供板材,合同总价款380万元。石材企业将加工好的板材供应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了300万元,对余款80万元迟延未付。石材企业无奈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8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考虑到该案涉及石材行业领域,专业性较强,邀请精通行业模式、熟悉行业规范的自治组织参与调解,能够更好的化解纠纷,法庭遂将该案委派至石材联盟,并全程跟踪指导,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双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过失,后又未能加强沟通,及时查验货物,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均应承担部分责任……”经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原告石材企业同意补发部分板材,并适当减少了部分款项;被告建筑公司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但目前资金周转紧张,希望能够分期付款。经过协商,又附加了违约条款。

法庭在拟好诉前调解协议的基础上,指导双方通过公证方式赋予了协议强制力。最终,一起涉石材纠纷在法庭和石材联盟的倾力协调下得到圆满化解。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195

■郯城法院:债务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妻子,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判决谢某偿还货款142万元。该案执行后,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前妻梁某名下的一处房产及一台车辆。而梁某则以王某所诉欠款系谢某个人债务、其与谢某已离婚、房屋车辆系个人财产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封。王某得知二人的离婚财产约定后,认为谢某是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亦于2023年11月4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梁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部分的约定。经查,涉案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二人于王某诉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后第二天即2022年11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财产部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谢某负责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车辆系谢某与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谢某在对王某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梁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归梁某所有,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王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王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王某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且其诉讼请求仅涉及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不涉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身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谢某与梁某二人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宣判后,二人未上诉,现已生效。

鲁法案例【2024】196

■寿光法院:快递员在派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失,谁来赔偿?

王某系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2年11月6日,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公路行驶派送快递,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于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某不承担责任。

王某就职的快递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同时投保单还载明第三者责任免赔额为每人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审理过程中,该快递公司证实王某系在派送快递时发生事故,属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于某的损失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又因该快递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01.92元(于某的全部损失4224.36元×90%);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损失422.44元(4224.36元×10%),由该快递公司承担。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机构签订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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