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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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7 01:28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工作,提升对外委托案件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审查并上传各地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家库、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信息资料的通知》(法明传[2018]46 号)、《关于推广应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的通知》(法明传[2020]459 号)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组织各中级人民法院更新对外委托评估、拍卖、鉴定等专业机构信息库(不含“四大类”)的通知》(皖高法明传(2021)142 号)、《关于加强对外委托工作管理的通知》(皖高法明传〔2022〕 157 号)等规定,决定增补本院对外委托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请符合条件、有意申请入库的各类专业机构(已在库机构无需申报),按本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向本院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遵循原则

本次增补专业备选机构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及公开、公平原则。

二、申报机构类别及资质要求

在合肥市辖区内依法设立或在合肥市辖区外注册、依法在合肥市设有分支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合格、成立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有良好业绩和纳税记录、有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愿意承担法院对特殊案件指定的无偿鉴定、评估等义务,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机构可自愿向本院提出申报。

(一)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在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8名;

(二)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在安徽省财政厅备案或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颁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资产评估师或价格鉴证师不少于8名;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3名;

(四)会计审计机构:应具备安徽省财政厅颁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8名;

(五)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保险公估师不少于8名;

(六)其他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如采矿权评估、不动产测绘、产品质量、税务审计、机动车鉴定等机构,均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注册在合肥市公司的具有专业资质人员不少于2名。

注:上述所列机构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人员还需本机构为其连续缴纳社保满六个月(如已退休,则需在本机构连续工作满六个月)。

三、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一)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评定、资质过期的;

(三)因执业经营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惩戒、处分未满三年的;

(四)因不服从法院管理等事由被除名未满三年的;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六)不符合本公告资质等条件要求的;

(七)其他不接受申报的情形。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的专业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二)企业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本机构办公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土地评估机构还需提供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本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备案函复印件)及2022年1月至6月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专职从业人员已退休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及2022年1月至6月本机构为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明细原件、工资表复印件);

(五)本机构2020、2021年度工作业绩列表(不限法院委托案件)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载明委托单位、签订时间、项目内容等关键内容的受托材料及对应的载有备案号、备案二维码、报告编号的报告首页)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本机构近三年荣获相关行政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七)本机构近三年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排名证明或反映相关专业能力的排名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本机构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证明原件;

(九)行业自律组织对本机构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证明原件;

(十)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其他材料须提交彩色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且须一并携带原件予以现场审核(注:申报材料份数应与申报类别数相一致);同时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扫描件发送至本院司法鉴定处邮箱(776347344@qq.com),邮件标题格式为申报类别+机构名称。

各专业机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本院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

五、增补程序

1、申报

时间:2022年8月4日至8月5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5:00至17:00,逾期申报的本院不予受理;

地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室(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调解服务区内);

申报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述地点现场报名。邮寄报名资料、转交报名资料、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电话报名等均视为无效报名。

2、评审及公示

市中院的评审工作组将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结合工作需要,确定初审入围机构名单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http://ahhfzy.chinacou.gov.cn)、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rmfysszc.gov.cn/)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初审入围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公示期满,评审工作组对在公示期内受理的异议予以审查复核,如异议成立,将从增补入围名单中删除。

3、公告

本次增补的最终入围机构名单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统一公布。

六、其他说明

1、本公告所有未明确时限的条件计算截止日期均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日;

2、各专业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社保需逐月缴纳,对于追溯补缴的本院将不予认可;

3、正式进入法院对外委托备选信息库的专业机构根据自愿原则登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注册,凡未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注册的,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系统开展法院对外委托业务。

4、各专业机构入库后,需严格遵守全市法院相关管理规定且接受动态管理;

5、 本次增补入库工作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最终解释。

联系人:张可豪、张琰

联系电话:0551-65352132、0551-65996049

附件:《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9日

原标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增补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等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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