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打开一个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档案,会发现有好几种日期,比如优先权日期、申请日期、国际注册日期等,这些日期都代表什么呢?现逐一介绍如下:
申请日期
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档案中的申请日期其实是一个没有意义的日期,它是商标局收到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转来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件的日期,也就是商标局打印条形码的日期。对于国内申请来说,它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申请的日期,但是对于国际注册商标来说,国际注册日期才是商标真正的申请日期,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没有实际意义。
国际注册日期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称《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下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注册日期为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条件是国际局于此日起两个月期限内收到该申请;未在此期限内收到的申请,国际局则以其收到申请的日期登记该申请。国际注册日期就是国际注册商标申请在国际局的登记日期,如果国际注册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国际注册日期通常为申请人商标权利的起算日期,对申请人至关重要。
后期指定日期
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第24条第6款(a)项之规定,后期指定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的,日期为国际局收到的日期。后期指定由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如果符合有关要求,日期为主管局收到的日期,条件是国际局在该日期起两个月内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如果国际局在两个月的时限届满后收到申请,后期指定日期为国际局实际收到的日期。
从性质上来看,后期指定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同为国际注册商标在国际局登记的日期,可以看作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商标权利起算日期。
优先权日期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六个月。”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或马德里体系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的6个月内,如果就同一商标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可以要求优先权,在后商标的申请日期可以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也有此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通知日期
国际注册商标档案中的通知日期是国际局将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申请通知各主管局的日期,它对商标申请人的权利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是各主管局驳回期限的起算日期。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各主管局的审查期限在这个日期的12个月或18个月后到期,对于超过审查期限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主管局丧失对其行使依职权驳回的权力。
如何比对国际注册和国内注册商标的日期
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经常要比对国际注册商标和国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对于国内注册商标来说,权利起算日期一般由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决定,但是要确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起算日期就比较复杂。通常是按照如下顺序进行的:如果是国际注册申请,先看优先权日期,没有优先权,就看国际注册日期;如果是后期指定申请,也是先看优先权日期,在绝大部分的后期指定申请中,优先权都已过期,如果没有优先权,就看后期指定日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不需要看国际注册日期。
举例来说,某国内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6年11月13日。某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是2017年5月29日,优先权日期是2015年7月13日,国际注册日期是2015年10月20日,后期指定日期是2017年1月28日,通知日期是2017年3月25日。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国内注册申请商标和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哪个申请日期更早?
首先排除国际注册申请商标的申请日期和通知日期,这两个日期对于商标权的起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由于该商标有后期指定日期,则不需考虑国际注册日期。通过比较,我们发现优先权日期与后期指定日期之间已经超出6个月,所以优先权已失效,也不需考虑,只有后期指定日期是唯一可以确定国际注册商标权利起算的日期:2017年1月28日,它晚于国内商标的申请日期(2016年11月13日),国内商标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