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引发的法律问题解析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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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7:12

  近日,台风“杜苏芮”引发北京特大暴雨及洪水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涉法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民法、保险、劳动、交通、合同等十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律师成立法律服务团,讲解分析暴雨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关于公益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受灾群众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受灾群众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具体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具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最终由有管辖权的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作出决定,并依法进行法律援助事项的具体办理。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三、经济困难的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哪些事项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受灾群众哪些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灾群众若因上述事项,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彰显公平与正义。

  六、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收费?

  符合条件的灾民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服务,不需要支付费用。

  七、申请法律援助形式有哪些?

  可以到各法律援助中心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上(北京法律服务网https://bj.12348.gov.cn)办理。

  八、本次暴雨受灾重点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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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益法律咨询服务电话有哪些?

  1、北京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10-12348;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12348”热线负责解答市民来电法律咨询。

  2、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热线电话:800-810-0789(固话免费)、400-665-9288;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服务内容:律师接听热线为市民解答法律疑惑,提出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与人民调解协会共同成立律师调解中心,开展律师参与调解工作。

  十、公益法律咨询能线上咨询吗?

  可登录北京市法律服务网()、“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

  十一、如果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解决我的问题怎么办?

  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益与法律援助委无法解决您的问题,他们会向您推荐其他专业机构或律师,或者协助您寻求其他途径的帮助。

  十二、如何查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

  1、下载“首都律师”APP查询;

  2、通过首都律师网()查询;

  3、通过北京市法律服务网( )、“北京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查询。

  十三、受灾群众遇到纠纷或争议,除了诉讼之外,还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受灾群众在解决各种争议或纠纷时,可以在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遵守调解协议,将矛盾妥善彻底解决。

  十四、哪些事项属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捐赠需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

  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爱心人士向受灾群众捐献财物时,要依法进行,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财物,不要集中向个人捐赠财物,再由“个人”名义去从事公益事业。以免上当!因为这种捐赠财物的方式是不合法的!

  十五、慈善活动有哪些?开展慈善活动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社会爱心人士可以直接向受灾群众捐献财物或提供服务等,解决受灾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但出于安全考虑,建议根据政府的组织和安排统一开展。

  十六、我想捐款、捐物,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里有许多捐款途径,可以相信吗?

  要通过官方公布的正规渠道捐款、捐物,不要轻易相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收到的捐款途径,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规定,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其他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非法社会组织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还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开展的任何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均属违法。

  遇到“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查询该组织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同时,还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cishan.chinanpo.gov.cn)查询该组织或者相关组织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

  发现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可及时向民政部门举报,也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举报,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七、公司是否可以公开募集捐款用于救灾?

  不可以。公司属于营利性法人,不是具备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无权公开募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八、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公开募捐?

  不是所有的机构都可以开展公开募捐,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如各级红十字会,其他机构开展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取得两类证件:一是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是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这些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登记证;二是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进行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即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十九、公开募捐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

  依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但捐赠人的捐赠不受地域的限制。

  二十、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要具备哪些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制定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地域、负责人姓名、地点、捐赠方式、银行账户等)。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二十一、慈善组织能否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依照《民政部关于发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名录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34号),只有腾讯公益、淘宝公益、支付宝公益、新浪微公益、京东公益、百度公益、公益宝、新华公益、轻松公益、联劝网、广益联募、美团公益、滴滴公益、善源公益、融e购公益、水滴公益、苏宁公益、帮帮公益、易宝公益、中国社会扶贫网等2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可以为慈善组织提供募捐信息发布服务。

  二十二、哪些单位接受募捐合法?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捐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十三、慈善捐赠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捐赠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二十四、捐赠、捐赠人、捐赠财产包括哪些方面?捐赠的财物是否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十五、慈善组织需给捐赠人什么手续?是否一定要开具捐赠票据?

  慈善组织只要接受捐赠,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是否需要捐赠票据,均应当开具捐赠票据,作为捐赠凭证。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可予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二十六、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时是否需要签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二十七、捐赠人是否可以指定捐赠用途和捐赠对象?

  捐赠人可以与有关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约定捐赠给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有约定用途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二十八、捐赠人承诺捐赠后不履行捐赠义务该怎么办?

  慈善组织可以要求捐赠人交付,拒不交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依法保护慈善的合法权益。如果捐赠人由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二十九、慈善组织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内容?

  慈善组织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一)募得款物情况;(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当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三十、慈善信息怎样公开?

  民政部已于2017年9月1日开通全国慈善信息平台(即“慈善中国”),供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所有的慈善组织免费使用。

  慈善组织无需自己建立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可以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凡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都要在上述的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以便于统一查询、统一监督。开展公开募捐时,除了在统一信息平台,更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公开信息。涉及主体不广泛、关注度相对较低的信息,也应当面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慈善组织如何确定捐赠物资的价值?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三十二、捐赠财产可以抵税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捐赠财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捐赠财产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二是捐赠并须领取合法票据即分别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或转赠单位财务专用印章的捐赠票据。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个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三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

  三十三、企业当年捐赠总额超过总利润规定数额的怎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十四、慈善组织能否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后果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于慈善组织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捐赠,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对于公开募捐而促成的捐赠行为,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同时,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五、受赠人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三十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造假捐款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于造假者的公开承诺,受赠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支付。同时,如果其利用该虚假捐款行为,作为获得某种具体经济收益的一种手段、破坏社会秩序,则可能涉嫌违法。另外,如果造假捐款者恶意散发不实信息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十八、在抗洪抢险过程中,志愿者组织在安排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14条第(八)项规定,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三十九、被执行企业在抗洪救灾期间对外捐款,债权人能否申请撤销?

  可以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在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具有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四十、受灾群众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及时咨询和处理怎么办?

  通讯正常的情况下,请及时联系本居民社区或本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司法局开展的“村居行法律服务活动”,已基本覆盖北京市所有居民社区和村委会),该法律顾问基本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受灾群众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案(特别复杂的案件除外),时效性和针对性强。

  北京市司法局和各区司法局,都下设市、区二级法律援助中心,并设有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提供免费的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援助办理和各类法律咨询。受灾群众可以拨打12348法律咨询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接受免费、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

  其他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遇暴雨、洪灾影响不能去外地出庭应诉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原、被告任何一方未出庭参与诉讼是否于正当理由至关重要,无故缺席可能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诉讼中,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暴雨、洪灾影响不能去外地出庭参与诉讼,均属具有正当理由,一般情况不会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只需要及时联系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相应证明即可。

  二、因洪涝灾害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该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此,如果洪涝灾害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提起诉讼或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洪涝灾害对其影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抗洪救灾期间,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开展救灾工作的,是否违法?

  该行为不但违法,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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