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17 纺织业)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11 12: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C 制造业--17 纺织业)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门类
大类
中类
小类
C
制造业
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17
纺织业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指棉、棉型化纤(化纤短丝)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1
棉纺纱加工
指以棉及棉型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纺纱加工
1712
棉织造加工
指以棉纱、混纺纱、化学纤维纱为主要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1713
棉印染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棉和化学纤维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1
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为原料进行梳条的加工,按毛纺工艺(精梳、粗梳、半精梳)进行纺纱的加工
1722
毛织造加工
指以毛及毛型化学纤维纱线为原料进行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1723
毛染整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毛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1
麻纤维纺前加工和纺纱
指以苎麻、亚麻、大麻、黄麻、剑麻、罗布麻等为原料的纺前纤维加工和纺纱加工
1732
麻织造加工
指以苎麻、亚麻、大麻、黄麻、剑麻、罗布麻纤维纱线等为主要原料的机织物织造加工
1733
麻染整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麻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等工序的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1
缫丝加工
指由蚕茧经过加工缫制成丝的活动
1742
绢纺和丝织加工
指以丝为主要原料进行的丝织物织造加工
1743
丝印染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丝织物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指经纬双向或经向以化纤长丝(不包括化纤短纤)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机织物
1751
化纤织造加工
指以化纤长丝(含有色长丝)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机织坯布、色织布
1752
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指对化纤长丝坯布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染整工序的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1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指采用经编、纬编、横编及钩针编工艺进行的针织物织造加工
1762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指对非自产的针织品进行漂白、染色、印花、轧光、起绒、缩水等工序的加工
1763
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
指除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以外的其他针织品或钩针编织品的加工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71
床上用品制造
指以棉、麻、竹、丝、毛、化学纤维等纤维及纺织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床上用品(包括含有填充物的被子、睡袋、枕头等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1772
毛巾类制品制造
指以棉、麻、竹、丝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巾类产品的生产活动
1773
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
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窗帘、各种装饰罩(套)、靠垫、坐垫、贮物袋等生活用布艺产品的生产活动
1779
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指以棉、麻、丝、毛及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制造毛毯、桌布、台布、餐巾、擦布、洗碗巾等餐厨生活制品的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生产活动
178
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也称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包括帐篷等户外及庭院休闲用品制造)
1781
非织造布制造
指定向或随机排列的纤维,通过摩擦、抱合或粘合,或者这些方法的组合而相互结合制成的片状物、纤网或絮垫的生产活动;所用纤维可以是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和无机纤维,也可以是短纤维、长丝或直接形成的纤维状物
1782
绳、索、缆制造
指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制造绳、索具、缆绳、合股线的生产活动
1783
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
指帘子布、复合材料用基布、输送带基布、传送带和胶管等增强材料的生产活动
1784
篷、帆布制造
指车用篷布、帐篷布、鞋用纺织材料、灯箱布等纺织材料的生产活动
1789
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指革基布,过滤、防护用纺织品,工业用毡、呢,建筑用纺织品,交通运输用纺织品,包装用纺织品,文体用纺织品,绝缘隔热纺织品,农业用纺织品,渔业用纺织品,造纸用纺织品等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的生产活动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业 industry
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2.2
主要活动 principal activity
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注:与主要活动相对应的是次要活动和辅助活动。
2.3
次要活动secondaryactivity
一个单位对外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中,除主要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
2.4
辅助活动ancillary activity
一个单位的全部活动中,不对外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注:辅助活动是为保证本单位主要活动和次要活动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种内部活动。
2.5
单位 unit
有效地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实体,是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载体。
2.6
产业活动单位 establishmen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产业活动单位:
——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
——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资料。
注: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的附属单位。
2.7
法人单位 corporate unit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为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定合同;
——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3 分类的原则和规定
3.1 划分行业的原则
本标准采用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即每一个行业类别按照同一种经济活动的性质划分,而不是依据编制、会计制度或部门管理等划分。
3.2 行业分类的基本单位
参照联合国《所有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 Rev. 4),本标准主要以产业活动单位和法人单位作为划分行业的单位。采用产业活动单位划分行业,适合生产统计和其他不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采用法人单位划分行业,适合以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为对象的统计调查。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
3.3 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
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4 编码方法和代码结构
4.1 本标准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T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4.2 本标准的中类和小类,根据需要设立带有“其他”字样的收容项。为了便于识别,原则上规定收容项的代码尾数为“9”。
4.3当本标准大类、中类不再细分时,代码补“0”直至第四位。
4.4本标准的代码结构图(省略)。
修订后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自2019年3月29日起实施):
1.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docx
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