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创业创新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公告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整理相关热点问答如下:
问:设备、器具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所有查账征收企业,不区分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不区分行业性质,都可以适用。
问:如何理解“新购进”?
答: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的“新”,是和公司已有的设备、器具作对比,不规定购进全新的设备器具。简单来说,即便是购进二手的设备、器具,也属于公司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同样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问:单位价值怎么确定?
答: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问:如何判断购进固定资产的时点?
答:企业需要依据设备、器具的购进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问:什么时候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因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