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买卖股票增值税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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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30 05:11

问题一:个人买卖股票交不交增值税?

个人转让股票是不交增值税的。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下列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值得注意的是,税法中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问题二:企业买卖股票交不交增值税?

例如,你公司买了个华润的股票,1个亿买的,1月份买2月份就卖,1.2个亿卖出去了,挣了2000万。挣的2000万交不交增值税,即股票转让交不交增值税?从原理上看,由于股票是金融商品,是要交增值税的。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由于股票是有价证券,因此股票买卖必须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交纳增值税。


问题三:股票买卖如何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1月买华润的股票,1个亿买的,1.2个亿卖的,1个亿买的时候有没有进项税额?由于买的时候没进项税额,按照1.2个亿征税肯定有问题,于是36号对转让金融商品引入了差额纳税,即交(1.2-1)/(1+6%)*6%增值税。增值税怎么做账?挣了2000万,真的有那么多投资收益吗?还要考虑交税的问题。于是月末要做一笔账;

借:投资收益    (1.2-1)/(1+6%)*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次月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接着再问你,你老人家2月又买了一只股票,说起这只股票满脸都是泪。想当年我还在上学时,当年想赚点财产性收入,于是决定买股票。当时这只股票在报纸上做广告,就四个字“王者归来”。为啥买这只股票呢?因为身边有很多人告诉我,这只股票轻轻松松涨到100块。哪只股票呢?就是中石油。我还依稀的记得那是2007年的一个冬天,那天开盘价48块,我把当时的全部身家压进去。现在多少钱呢?我也不看了,反正不到10块。这叫“问君能有几多愁,满仓持有中石油”。假设当时你买中石油股票,1个亿买的,第2个月7000万割肉卖掉了,亏了3000万。于是你重整旗鼓,4月又买了一只股票绿地挣了3000万。请问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允许弥补亏损?你中石油亏了3000万,现在又挣了3000万,如果能弥补亏损,那就不交税啊。是否能弥补亏损呢?税法允许弥补亏损的。36号文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做账怎么做呢?你买中石油亏了3000万,税法认为你并没有亏那么多,于是做一笔账: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000/(1+6%)*6%

未来借方金额可以抵贷方金额。于是4月你买绿地股票挣了3000万:

借:投资收益   3000/(1+6%)*6%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上述两笔账一合起来就不交税了。

但是这里又有个问题。税法又规定,到年末12月的时候,亏损还没抵完的,要从下年1月份重新开始。假设12月末应交增值税借方还有余额,需要要转回去,怎么转呢?很简单,反着转: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问题四:买价如何确定?。

这里有这么一个问题,现在华谊兄弟上市了。想当初冯小刚以冯氏演艺公司名义在华谊有原始股,1元/股入的股,华谊公司上市发行价28.58元/股,上市首日就冲到40元。现在冯氏演艺公司持有的股票1元买的,40元卖了,按照(40-1)/(1+6%)*6%交增值税,请问这样征税是否正确?

这时冯氏公司就不干了,说金融商品转让交增值税,买卖股票征增值税我没有疑问,但是想当初投资华谊公司时并不是上市公司,因此我们买的是股权,买的是股票,你不能征我的税,只有买卖金融商品才要交增值税,现在只有没有。但是国税总局说我一脚把你踹出去,决定增值税只看卖,不看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个人所得税是只看买,不看卖,买不是金融商品就要交税,具体财税[2009]167号),于是要征税。冯氏公司又提出来,你按照(40-1)来征不合理,因为我什么时候变成金融商品的啊,并不是买的时候就是金融商品,上市那一天才是金融商品。所以不能按照(40-1)征税,应该按照招股说明书上发行价28.58元确定成本。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采纳它的意见,明确规定IPO新股上市后,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价格-招股说明书著名的发行价,和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不是一回事。附华谊公司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4,2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8.58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09年10月1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6,800万股


  第2种情况,股权分置改革。想当初你买的是股票,但是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买的是非流通股,而根据财政部的解释流通股不是金融商品。因此我1元买的40卖的,按照(40-1)征增值税合理吗?不合理吧。于是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决定比照IPO,大小非解禁的股票成本按照股权分置改革复盘复盘首日的发行价作为成本价,比如金地:

重要提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5股股份。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06年8月22日。 
      ·复牌日:2006年8月24日,当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 
      ·自2006年8月24日(与复牌日相同)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金地”,股票代码”600383 ”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6年7月31日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如下: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的赞成率为99.34%,其中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98.22%,非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率为100.00%。
  

第3种情况,万科又停盘了,它引入深圳地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要定向增发。未来深圳地铁不想玩了,又要卖定向增发的股票,这股票有没有限售期?实际控制人36个月的限售期,非实际控制人是12个月的限售期。此时深圳地铁说了我10块钱买的股票,现在卖成30块钱,你不能按照20来征税啊,因为当时10块钱买的时候,能买上卖吗?不能吧,因此买的时候不是金融商品,所以你不能直接按照我买的价格做成本,应该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盘的前一天的收盘价作为成本。

总结一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问题五:多次买卖怎么确定成本?

同一金融商品今天买一点,明天买一点,后天再卖出一点,成本价怎么计算?是个别价格?先进先出?还是加权平均?36号文是这么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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