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等,注意啦!您有一则重要提醒!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12 15:29

厦门市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注意啦!厦门市国、地税局已决定联合启动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及公告与推送工作。全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要关注咯!!

您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填报信息采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及业务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的出台开放了市场,规范了业务,明确了监管,有利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将会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想想还有点小激动呢!

具体要做什么呢?您可以一一对照如下内容。

【1】报送主体

报送主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1、税务师事务所

2、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3、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2】报送内容

1.基本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小贴士: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如果已经报送过,后来基本信息又发生变更怎么办?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报送过表格后,是不是以后就不用再报了?

不是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也就是说,暂时停止和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都要报送该表。

还有一个重要表格要报送哦!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跟上面的规定一样,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2.业务信息采集

之前说的是基本信息采集,接下来让我们说一下业务信息采集的事儿。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专项业务还有另一项表格。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注意:信息采集表仅采集要素信息,业务委托协议的原件、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等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需要下载表格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3】报送方式

由于网上办税系统还未更新,目前还需要前往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采集。

您可以前往我市国、地税任一方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但是税务师事务所除外,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在国税局办税厅办理行政登记及信息采集。

一旦网上办税系统更新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

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的,应当在非征期内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送。

网上办税系统具体更新时间会另行通知。

【4】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1、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2、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

3、未按照业务信息采集要求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情况的;

4、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

6、其他违反税务机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税务师事务所有前款第一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省税务机关应当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5】信息公告

厦门市国、地税局定期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并于每月10日前对公告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您可以前往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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