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申请渠道:
1.线上:重庆市税务局门户网站;
2.线下:区县级办税服务厅(场所)。
咨询方式:023-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