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诉讼背后:“隐身”的法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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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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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日,北京服贸会上的法律服务专题展。(人民视觉供图)

在一些“批量”民事侵权诉讼中,主导诉讼的既非原、被告,也不是法官律师,而是在裁判文书上“隐身”的法律咨询公司。

这并非法律圈的新知,但少有人探究背后的利益链条与生成机理。

2024年5月30日,《中国应用法学》杂志刊发了论文《被制造的过度诉讼:从一类案件的生成机理透视类案多发的深层原因》,论文指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量法律咨询公司会采用类似“全风险代理”的诉讼模式,主动为被侵权企业垫付费用并获得授权,再与公证处取证,“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获得赔偿,最后按比例分成,形成一条诉讼产业链。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自2022年起,课题组在云南、广东、福建、江西、湖南、河南、上海、辽宁等多个省市的政法机关开展了多个主题调研,其中包括过度诉讼调研,持续至今。

在对不少法官进行访谈和后续调查挖掘后,课题组认为,这些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虽基于合法权利主张,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呈现出泛滥态势,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这在客观上也影响到其他更有必要进行诉讼的案件审理。

批量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案由中占比非常大。以商标侵权纠纷为例,研究时,课题组以一家上海日化企业为原告检索,发现有13353个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教师统计过2014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一审裁判文书,发现其中可能的批量诉讼案件分别占前述案件九成、八成和三成。

近日,课题组带队老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与课题组成员金上钧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谈论诉讼产业链如何产生,法律咨询公司如何规制以及过度诉讼该如何破解。

多方合谋

南方周末:批量诉讼不是新问题,你们是如何注意到这一问题,并觉得需要做实证研究?

侯猛:过去,实务界对批量诉讼关注较多,学界的专门研究较少。即使是学界的专门研究,也是侧重规范分析,而对原因解释较少。我们希望通过研究这一类小商户商标侵权案,能把生成机理,即谁在推动过度诉讼讲清楚。

金上钧:起初,我在西南地区某市级法院实习时碰到了这个类型的案件,某花露水品牌起诉了一批乡镇的小商户商标侵权,牵涉面较广,有三四十个案子,有很多被告是留守老人。他们中一些人因为路途远不愿来开庭,认知上也无法接受赔偿很多钱。当时,我只是有一种感性认识,对被告的老人感到同情。后来,我们课题组调研时又碰到类似的案件,逐渐了解到过度诉讼是一个普遍问题。

南方周末论文中提到,被侵权的公司、法律咨询公司、公证处乃至律所“合谋”在批量诉讼中牟利,他们是如何合作的?

金上钧:首先,小商户的侵权事实广泛存在。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的企业有“打假”需求但力不从心,并不愿把有限精力投入到对小商户的索赔中。

当通过市场获取资源的交易成本小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成本时,企业则可能选择将部分业务外包,法律咨询公司满足了企业的这部分需求。法律咨询公司打假前先向企业获得授权。企业同意后签授权书,跟咨询公司约定好维权取证的区域,以及赔偿款怎么分成等问题。

此外,法律咨询公司的取证是一种扫荡式的取证,可以根据取证所需要的成本和可能的收益来规划在各地的行动策略,从而实现“稳赚不赔”。但是取证有一个问题,如何证明商品是在哪里买的,以及商品是假的?法律咨询公司找到了公证处来帮助证明。他们派人和公证员一起到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里取证,留存付款记录,并由公证员帮助公证整个购买过程。

之后,咨询公司把买到的商品又交给企业,由企业出具真假鉴定报告后,证据基本上就收集完成了,可以进入起诉阶段。法律咨询公司一般会将起诉外包给律师去进行,因为法律咨询公司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代理人的,需要委托律师去帮他们开庭。

动力:至少不赔

南方周末与批量打假相比,源头打假应该更能出效果,企业为什么会选择跟法律咨询公司合作打假?

金上钧:源头打假是最为理想的一种模式。但是现实中,企业选择去销售端维权,原因在于源头打假太困难了。

企业往往需要通过自己的手段找到造假源头,成本高、收益低,甚至呈现零收益、负收益的特征。更重要的是,企业无法直接从行政执法或刑事审判中获得补偿,但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誉,也不得不继续投入大量成本“打假”。

通过法律咨询公司打假则不同。在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现在很多法律咨询公司会采用类似“全风险代理”的模式,一般都不会要求企业垫付任何费用。企业只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起诉状等诉讼材料上进行盖章,后期法律咨询公司会同公证处取得假冒商品后,对其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即可。

一旦获得赔偿,法律咨询公司会扣除成本后直接按比例与企业分成。对企业而言,所耗费成本微乎其微,收益却十分可观,是一笔稳赚至少不赔的买卖。

南方周末:整个链条中,为什么法律咨询公司有动力去推动甚至主导小商户售假商标侵权的批量诉讼?

金上钧:首先,是各种产品的厂家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发出打假的需求。当他们打假不成功时,法律咨询公司嗅到了商机,把这些案件都给包办了下来,成为流程的主导者。

作为“强势者”的法律咨询公司对民事案件的流程十分清楚,且由于事实存在的广泛性和个案间的相似性,他们会选择同时处理数十甚至上百个案件,用规模效应压低成本。只有法律咨询公司把侵权人起诉到法院去,才有可能得到赔偿。

南方周末公证处具体是怎么跟法律咨询公司配合的?为什么他们愿意加入这个诉讼链条?

金上钧:公证处主要起到保全证据的作用。法律咨询公司为了取得小商户售假的证据,常采用“陷阱取证”的方法,也就是他们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不暴露真实身份,以普通顾客的身份购买侵权产品,从而取得相关侵权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我国的公证机构虽保留非营利属性,但大多实行类似企业的管理制度,也有创收任务。为了诉讼,法律咨询公司需要办理公证达数十份乃至数百份,每份单价1000元到2000元不等,对于公证处来说收益十分可观,而且这也是合法所得。

南方周末:你们是如何挖掘出整个诉讼产业链条,并且发现法律咨询公司起主导作用的?

侯猛:如果只看裁判文书而不做实地调查的话,很难知道这些案件背后往往有法律咨询公司发挥作用。从2022年开始,我们走访了很多地方,例如云南、广东、江西、河南、上海,访谈了不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有法官说“这跟职业打假一样,后面是有利益链条”,可以视为他们的普遍共识。

但这个链条具体是怎么样的,需要我们到不同的机构慢慢挖掘。我们通过访谈和其他碎片化的材料拼出诉讼链条后,再去一环一环验证,比如去找公证处、公司等等,最终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地展示出来。

过度诉讼vs批量诉讼

南方周末:在诉讼是公民正当权利的前提下,论文中提的“过度诉讼”怎么理解?从批量诉讼到过度诉讼,是有价值判断的。

侯猛:的确,批量诉讼是一个事实描述的用语。由于案由和诉求基本相似,因此,就可以称为批量诉讼。但我们认为,如果还用“批量诉讼”的表述并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因为批量诉讼中的绝大多数案件,实际上并不是一定要进行诉讼,而是可以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之所以采取诉讼,是因为有更多的利益驱动,但事实上又会过度耗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更倾向于使用“过度诉讼”的表述。

目前,批量诉讼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案由中占比非常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施小雪老师统计过2014年至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专利权侵权纠纷案由下二十多万份一审裁判文书,发现其中可能的批量诉讼案件分别占前述案件九成、八成和三成。

以商标侵权纠纷为例,研究时,我们以一家上海日化企业为原告检索,发现有13353个案件,覆盖全国232个地级行政区和4个直辖市。而考虑到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等条件,实际案件覆盖面可能更广。

南方周末从技术层面上讲,这些批量诉讼对法官并不算困难。

金上钧:首先,法官的时间是有限的。在类案判决上,技术难度是降低了,但是时间成本成了问题,这类案件过多,就挤占了其他案件的司法资源。对于法官而言,如果一天到晚处理的都是同一个花露水企业的案子,有的法官就会怀疑,“我是不是给企业打工的?”

其次,这些批量诉讼的案件判决容易,但执行难。案子判了之后谁来执行?小商户不给钱怎么办?小商户不服判决上诉怎么办?不仅上诉还上访,怎么办?对于法院来说,也要考虑判决之后的社会影响。

而且,国家投入了大量资源来保护知识产权,在预想中,更希望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去处理能对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去解决一些疑难的专利案件。

2022年,最高法公布的民再27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一段说理——“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值得一提的是,在调研中许多法官对小商户抱以同情态度,但作为“制度中的人”,还是要按照规则决定判赔金额。例如,在一起小商户销售假冒花露水的案件中,法官认可小商户仅进购10瓶假冒花露水,也认为小商户的行为“并非故意或恶意侵权”,且考虑到小商户因疫情经营困难的情况,但最终判决结果为赔偿原告4000元。说理的部分与判决赔偿的金额好似“两张皮”。

南方周末:目前,面对这样由法律咨询公司主导的“过度诉讼”,法院是怎么应对的?

侯猛: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从众多的同类型案件中,选一件作为示范性判决。这是要传递这样的信息:凡是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判赔同样的赔偿金额。这样,原被告双方自己对照判决,选择要不要诉前调解或诉中调解。

因为有赔偿预期,这种情况下双方很有可能会调解。但是我们文章里也讲了,示范性案例只能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不能解决全国。法律咨询公司看到示范性判决后,会知道在此地维权有多大收益。如果一个地方收益小,就再换一个地方打官司,“打一枪换一炮”。国家这么大,就全国到处跑,这样稳赚不赔。所以,目前通过地方的示范性案例,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警惕风险

南方周末: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难度在哪里?

侯猛:就论文中提到的侵害商标权诉讼而言,法律咨询公司的行为还是在法律框架内。我们讲它是过度诉讼,并不是恶意诉讼。

首先,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法律咨询公司的作用。它是法律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现象,满足了差异化的法律需求。比如价格上,同样是代写文书,法律咨询公司的价格可能就低于律师事务所。

我们课题组的其他成员在江苏某地调研时就发现,当地司法局所属的法律服务所几乎只面向本地客户。但是,大量的外来打工人员也有法律服务需求,比如涉及欠薪等法律事务。本地的法律服务所可能业务量足够,并不愿意接这些案子。这样,在外地注册但在本地有分支机构的法律咨询公司,就会填补这样的漏洞,来为他们服务。

其次,法律咨询公司是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并不归司法局管,它也不属于属地管辖。市场上鱼龙混杂,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简言之,法律咨询公司也有面向基层市场提供服务的一面,只是现在在野蛮生长,我们需要从建设性的角度去思考,既要发展,同时要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规制。我注意到,2024年5月,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就联合开展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我们也期待接下来有哪些政策上的变化。

南方周末与发达国家曾面临的“诉讼爆炸”局面相比,我们对于过度诉讼有哪些担忧?

金上钧:美国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后的诉讼爆炸,跟法律职业的挑拨有比较大的关系。很多人他们可能本来没有打官司的欲望,但是被律师说动了。我们的法律服务业并不发达,诉讼增长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或者司法公信力提高等条件。

各个国家历史发展是相似的。目前我们看到,在细分领域上,已经出现法律职业助推诉讼爆炸的风险,将来在法律服务行业里面越来越内卷的这样一个情况下,律师找不到案源,有没有可能去发掘这类批量诉讼的案源?法律服务行业的壮大是为了补齐法律服务的短板,不是为了让大家都去法院起诉,让国家成为诉讼大国,我们要警惕这种风险。

还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过度诉讼所形成的产业链条,并不只是存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在金融借款、信用卡尤其是网贷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类案中,都存在着法律咨询公司以及部分律师制造过度诉讼的现象。而且,所涉案件范围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会越来越广,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顾靓楠 蔡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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