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2022年热点问题汇编(2)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1-24 20:34

1.问:企业在2021年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该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问:企业在2021年第3季度预缴时没有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问:我单位从今年开始有研发支出,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4.问:收到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上为什么没有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5.问:我单位是采取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接到通知需要转为查账征收,是否有这一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6.问: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施行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7.问:我单位是采取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持有一些权益性投资,也需要报告吗?

答:需要报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施行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8.问:我单位从一家公司购买股权,该公司名下有很多不动产,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

十一、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自执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本公告规定但已缴纳契税的,可申请退税;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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