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4月17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大幅提高准入门槛的基础上,重启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准入,鼓励支持治理规范、适应监管、资本实力强的机构合法持牌经营;同时对出借转让牌照、股份代持、违规承诺收益、误导性宣传等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
明确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应当依法持牌经营,要求申请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对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考虑到该类业务对资本市场定价有较大影响力,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现阶段原则上仅允许证券公司或其专业子公司开展。
要点一: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包括四大类,基金投顾被纳入业务界定
征求意见稿显示,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金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征求意见稿对四类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做了明确定义:
第一,基金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或者按规定代理客户办理交易申请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指对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或者部分走势进行分析预测,或者对于股票、债券等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价值、价格波动等进行分析,并向客户发布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
要点二:明确持牌经营,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等字眼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核准。
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机构,提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建议的,应当依法经证监会注册。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
未经证监会核准或者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使用“证券投资咨询”“基金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开展经营性活动。
要点三:准入门槛提高,申请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
在准入条件方面,申请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股权结构清晰,权属明确,法人治理结构良好;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与所从事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业务设施,以及健全高效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此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资本补充能力,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控股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除满足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在证券投资、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业绩良好,从业期间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通过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5%以下股份的股东除外;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存在境外股东的,境外股东应当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与证监会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要点四:特别提及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人
征求意见稿提及“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可以向专业投资者提供股票、结构化产品、证券衍生品等高风险资产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原则上不得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客户提供前款规定的服务,明确向客户告知其不适合接受前款规定的服务后,客户仍主动要求接受相关服务的除外,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每次投资建议事先充分揭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显著方式说明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并由客户签署风险告知书。
投资建议由生成投资建议的部门以外的独立研究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意见,并有其他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或者分析意见的支持。
采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提供投资建议,且建议投资于单一高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不得超过10%;
单个从业人员服务的客户数量不超过50人。
对现场服务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对互联网等非现场服务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存档。
能够通过信息技术系统对投资建议相关的关联交易、同日同向或者反向交易等实施有效监控。
要点五:征求意见稿提出八大被禁止行为,不得违规与客户约定投资收益及损失
在禁止性规定方面,征求意见稿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传播虚假、误导性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向客户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损失;侵占、挪用客户财产;利用客户资产或者职务便利为客户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此外,开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也被禁止有以下行为: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出租、出借、转让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或者以承包、出租、出借、合资、合作、委托等方式将分支机构交由他人经营管理;为违法违规或者故意规避监管的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要点六:发布研究报告机构被限定在证券公司或其子公司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应当经公司内部集中统一的决策程序生成和调整,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讲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调整。
要点七: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基金投资顾问,须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
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内部管理与业务规范亦有明确规定。
法人治理与内控合规方面。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规范运营,在场地、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严格分开,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应当突出主业,不得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集中统一管理方面。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应当经公司内部集中统一的决策程序生成和调整,从业人员仅负责相关信息的传递和讲解,不得自行生成或者调整。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外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在其住所地省一级地方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人员资质要求方面。负责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其他金融从业经历,并具有2年以上所负责业务的管理工作经历。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单一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同时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基金投资顾问或者发布研究报告等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的,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或者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合计不得少于20人。
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和从事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的人员均不得与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人员相互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