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内生动力,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2023年3月23日
关于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浙江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我市服务业发展内生动力,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加快推动服务业提质增效、整体跃升,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全面打响“台州服务”,加快建设现代服务业强市目标,充分发挥拓展提升税收职能作用,为台州服务业变革重塑、创新制胜、量质并举、跨越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二)主要目标
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以提高供给质量和竞争力为导向,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全面落实一系列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深入落实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等特殊性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直达快享,推动台州市服务业发展驶入扩容提质的“快车道”。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继续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3.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5%、10%,抵减应纳税额。
4.继续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继续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继续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继续落实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9.继续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继续落实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1.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2.继续落实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3.继续落实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自2016年5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4.继续落实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5.继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落实特殊性税收优惠政策
16.继续落实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优惠展政策。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1)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3)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17.继续落实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8.继续落实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19.继续落实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0.继续落实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1.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继续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继续落实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继续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5.继续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求真务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要围绕政策出台、宣传解读、协调服务、督查评估等各环节全链条,建立一整套工作闭环机制,大力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各项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优化营商环境
各单位要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围绕税务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对于相关政策的实施要求,把握好宣传口径,有序开展宣传、解读、辅导工作,营造稳妥、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组织开展好内部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宣传辅导精准度,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三)强化评估督导,发挥政策效应
各单位要定期了解掌握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推行进度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堵点问题,分析评估各项政策是否达到了政策预期目标。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政策落实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反馈问题,积极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发挥税收应有作用,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添砖加瓦。